一、在我市辖区内生产、经营的消毒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产品责任单位按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备案:
(一)第一类、第二类消毒产品;
(二)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上市后其配方或结构、生产工艺如有改变,或有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消毒产品;
(三)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已满的。
二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时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(见附件1);(二)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(见附件2);
(三)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(或负责人、业主)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属于委托生产的,应当同时提交委托生产的合同(原件)和被委托单位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;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,委托代理人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(原件)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三、消毒产品责任单位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、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需符合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(附件3)。
四、我委自本文发布之日起,接受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。
南京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窗口位于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(江东中路265号)一楼A1区:A109、A110、A111窗口。窗口电话:68505109、68505110、68505111,办公电话:68505050、68505874
附件:1.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登记表
2.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
3.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》